童工
雇主不得雇用16岁以下的人士工作。然而,在事先证明童工具有适当的体格的情况下,雇主可获批准聘请年龄介乎14至16岁的童工。另外,法律禁止雇用童工进行有损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工作意外和强制性劳工保险
如雇员因工受伤或患病,雇主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援助、治疗及赔偿。雇主必须为雇员向获准在澳门经营工作意外保险的保险人投保强制性劳工保险。如雇员因工发生意外,雇主应于24小时内向劳工事务局报告。
工作关系的终止
对维持连续性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雇主和雇员,如雇员主动解约,应在离职前7天预先通知雇主;倘为雇主主动解约,则应预先15天通知雇员终止工作关系,并须向服务期为3个月至10年或以上的雇员支付一项解雇赔偿(按每年年资赔偿7至20天工资计算)。解雇赔偿的最高限额为雇员月薪的12倍,并以月薪金额不超过澳门币1.4万元计算。
非本地工作者
当未能在本地聘用所需或足够雇员的情况下,经批准后,雇主可以输入非本地工作者。
非技术工作者
非技术工作者的输入是由2月1日第12/GM/88号批示所规范。
输入非技术工作者之申请如经批准,申请人必须与具提供外地劳动力资格的劳务公司以签订提供劳务合约的形式进行输入的工作。双方协议订明雇主须向有关工作者提供适当的居所,并且在发生被辞退或认为不合适等情况时,按协议规定立即将有关工作者送返原居地。
技术工作者
技术工作者的输入是由5月16日第49/GM/88号批示所规范。
技术工作者的输入如经批准,可直接由雇主安排进行,并负责于输入批准撤销时将有关工作者送返原居地。
输入非本地工作者的程序
如申请输入非本地工作者,应使用专用的表格和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劳工事务局。有关当局将详细研究有关申请,如有需要,也会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意见。
基于有关的分析意见,劳工事务局局长根据经济财政司司长转授的权限将对申请作出批示。在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后,将批准非本地工作者的聘约条件。
有关个案将送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并由该厅决定是否准许有关的非本地工作者入境和逗留。
[1]该等法律不适用于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关工作关系上受公务人员章程所管制的机构或人士。